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13771号
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C5U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加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