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4128号
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C5U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