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林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0121民初1262号
原告:***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互联网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C5U3W。
法定代表人:董福林,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原告***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25800元及占用该资金利息损失暂计50元(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双方就位于长丰县梧桐里婚宴楼消防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该合同书包括对案涉工程喷淋系统改造,报警系统改造和消火栓系统改造。合同价款为86000元,被告付款方式为预付款25800元,施工完成80%后支付34400元,待工程完毕并取得安检证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5800元。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消防工程款需要按天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及争议解决方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施工进度进行施工,2019年12月11日取得长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长消安检字[2019]第0071号),被告已经将案涉工程投入营业并使用至今。综上,原告就被告梧桐里婚宴楼消防工程,已经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被告尚欠消防工程款258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8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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