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欧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0556号 原告: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道***路**文体中心新闻楼408-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欧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名人广场富华局******/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大郑镇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耐火保温材料厂,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罗家房镇v>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海安长江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汉南家园******商2(30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五南街二委******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欧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耐火保温材料厂、第三人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小写¥185998.00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合法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09日,济南欧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泉名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壹张用于支付货款,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小写¥185998.00元)票据号码230424101291420210514922889607。原告持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时,被承兑人拒付。我司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向被告行使追索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小写¥185998.00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3日起至给什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