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监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住所地石河子市十户滩镇一四七团。
法定代表人:***,原一四七团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乌伊公路北侧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2-B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因与二审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经营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2018)兵08民终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杜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王 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