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2371号 原告: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2-B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新疆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6小区丽水香郡2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