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财保5号
申请人:滁州市文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张山乡玉岱村滁天公路左侧。
法定代表人:刘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15号恒正商贸城14幢315-1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胜龙,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DG0W3K
申请人滁州市文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文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滁州市文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家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新如
代理书记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