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715-1号
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潘村镇紫阳村潘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3934242L。
法定代表人:罗佳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雯,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招信路**恒正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DGOW3K。
法定代表人:王胜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诉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按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市富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