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2民初369号
原告:来安县融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区1号太阳装饰城A1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EG458J。
法定代表人:李传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鹏,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15号恒正商贸城14幢315-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DGOW3K。
法定代表人:王胜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玉勇,男,汉族,1993年2月8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来安县融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来安县融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融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来安县融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维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