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3692号
原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招信路315号恒正商贸城14幢315-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DG0W3K。
法定代表人:王胜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