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75号
原告: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28505758A。
法定代表人:高跃闽,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亿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DBEMW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首码:91370521738186278A。
法定代表人:李小功,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亿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立案后未缴纳诉讼费,同时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亿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润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州亿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