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精河县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22民初262号
原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XX****XX。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精河县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火车南站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精河县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与被告精河县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9元由原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登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