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乾鑫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3民初699号

原告:喀什鲁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吉沙县新型建材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广毅,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帕合塔巴扎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峰,经理。

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和平北路顺南巷9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鲁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喀什鲁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鲁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