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3806号
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环城北路。
经营者:***,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
负责人:杨乐峰,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乐峰,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与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杨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杭平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