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与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3806号

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环城北路。

经营者:***,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

负责人:杨乐峰,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乐峰,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与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分公司、杨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宁市环城路***塑钢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杭平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