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119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王某某预交246元,退还22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