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永安建筑安装总公司

***、克拉玛依市永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2民初347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可易,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永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市永安建筑安装总公司、克拉玛依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且正在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93.22元,减半收取计34,696.61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万**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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