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民初2299号
原告:**,现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德州鹏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1400MA3P7G4Y06。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被告德州鹏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光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亚男
书 记 员 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