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藏其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121331.22元(其中案款本金3088050.71元,案件执行费33280.5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卫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