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藏其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年年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南湖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暂缓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卫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