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财保3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金额为4250000元《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3013900584137611)作为本案担保,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桂0602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
申请人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皮祀昭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