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642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与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2)第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20000元。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