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7147号
原告:北京航海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3层303。
经营者:王德海,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经理。
被告: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灵锋,经理。
被告: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088号锦绣大厦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郁峰,董事长。
被告:南通品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088号锦绣广场1幢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第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铁北街市场南里1#4-1-2。
法定代表人:刘欣,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航海舟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以下简称:航海舟中心)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品庆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
航海舟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票据款200000元;2、判令五被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9日,嘉隆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作为收票人的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230222102232620200709676698087、金额2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9日、可转让及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之后该汇票于2020年8月7日当日转让给航海舟中心并背书。现上述汇票已到期,但航海舟中心在提示付款时却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品庆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撤回管辖权异议。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嘉隆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嘉隆公司。截止至本案汇票到期日,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为嘉隆公司100%控股人,而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出票人、承兑人嘉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根据上述集中管辖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