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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5民初2068号
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被告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