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03民初5033号
原告: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币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3302256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l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安徽翱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