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1号
原告:宣城市**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俞沐民。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在庭审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的起诉,于2023年2月10日以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4元,由原告宣城市**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浮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