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555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33022565X。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好,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礼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