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庐江县缺口某某油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9559号
原告:庐江县缺口***油点,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缺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P8U9305。
经营者:蔡修成,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33022565X。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会水,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义向,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鸿悦公馆十五层乐成市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庐江县缺口***油点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义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庐江县缺口***油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柴油款400000元及利息(按4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泥砖路改建工程二标,2017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供油协议,由原告向案涉工程供应柴油,被告王义向作为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确认,之后,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柴油,2019年4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计欠柴油款1004402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604402元,余款40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泥砖路改建工程二标项目后,于2017年11月28日与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王义向作为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案涉工程项目部的具体工作,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王义向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庐江县缺口***油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