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7911号
原告: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2号秀水花园3幢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48631G(1-1)。
法定代表人:尹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迎园中路632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01502509。
法定代表人:夏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1418.5元,由合肥坤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晓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