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359号
申请人:烟台鼎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汇福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门楼镇工业园区晨光路以北朝阳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被执行人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21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景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