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1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灵水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吕家营甲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松,男,北京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男,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