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6004号
原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韵国际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3号第一排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龙韵国际公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