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105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 宇
书 记 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