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544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