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4085号 原告: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4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行政部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甲3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9日,汉族,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商贸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六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利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六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利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382189.1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382189.1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违约金30%为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广利商贸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89618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382189.10元为基数,以欠款金额的30%为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4日,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以被告实际施工单位的名义与原告经协商签订“消纳协议”,约定: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单位承建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村土地复垦项目工程”的渣土在原告的消纳场进行消纳。合同单价:30元/吨,预估总量12万吨。消纳工程自2020年5月14日开始进场,2020年9月25日结束。中途因被告实际工程量需要,另于2020年9月2日续签消纳协议12万吨,单价不变。被告自渣土首次进场到工程结束,总进场量共计:166073.30吨,总金额4982199.00元。被告付款信息如下:1、2020年5月14日: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支票:100000.00元;2、2020年5月19日: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500000.00元;3、2020年6月2日: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500000.00元;4、2020年8月17日: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1000000.00元;5、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999999.90元;6、2021年11月24日: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00010.00元。以上共计缴纳消纳款3600009.90元,欠缴消纳款1382189.10元。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全权负责本次消纳工程的付款事宜,并保证以其自己控制的公司账户先行垫付消纳款项,确保预付款足够抵扣消纳费用。待工程结束,再以被告的公司账户向原告缴纳全部消纳款并开具渣土消纳发票。消纳工程初期,***以公司账户分别向原告转款支付消纳费共计2100000.00元,履行表现良好。工程中后期不够抵扣时,原告曾多次告知***单位工作人员,均表示会积极安排付款事宜,但直到本次消纳工程结束(2020年9月25日),原告仍未收到剩余欠款。2020年11月23日,***公司员工以“***复垦项目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大甲方”)需要验收为由,向原告索要消纳费发票,通过被告支付部分消纳款999999.90元;2011年11月24日,***公司员工再次以大甲方验收为名,通过被告支付部分消纳款500010.00元。并承诺验收完支付剩余尾款。直至原告提请诉讼时止,仍未收到被告的消纳款。期间原告曾多次联系***本人,均以开会、生病就医等理由拒绝,并将原告工作人员电话拉黑。无奈,2022年2月21日,原告只得以彩信形式,分别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催款通知》,但一直无果。渣土消纳专业化、资源化是保护城市环境、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鼓励的新兴行业。原告单位现处于渣土行业领域起步阶段,各方面面临的困难很多,而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运营,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损失。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市政六建设公司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按照付款时间,双方应按照实际金额结算,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结算手续,没有最终确认结算手续,所以我方认为目前没有欠款,原告已经确认的承诺结算应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我方已经结算完毕,我方并没有欠款。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4日、2020年9月2日,广利商贸公司作为甲方与市政六建设公司作为乙方先后签订《消纳协议》二份,两份协议除预计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不同,协议的其他条款均一致。协议载明: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村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运输公司:北京***程建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渣土消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义务。1、严格落实进出场制度,做好“进门查证,出门查车”。检查乙方进场车辆准运证,是否与消纳许可证、车号、时间等信息一致。2、对进场车辆情况进行登记,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进场记录、进场量。3、检查乙方车辆消纳的垃圾种类是否与协议中填写的垃圾种类一致,禁止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4、在进场检查过程中乙方所消纳的建筑垃圾中如含有场地所禁入垃圾,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消纳,造成甲方后续分拣、再次转运处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5、甲方在乙方车辆进场过程中提供便利的条件,以确保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工作的正常进行。二、乙方义务。1、严禁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2、运输车辆必须持准运证进入消纳场,必须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卸车,不得乱停、乱卸。3、严格遵守消纳场地有关规定,严禁消纳场地所禁止的垃圾,车辆进出建筑垃圾消纳场现场需服从消纳场管理人员安排,保证现场的清洁;4、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否则,禁止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5、乙方运输车辆车牌:(详见附件)。三、消纳种类、数量。1、消纳垃圾种类:工程渣土;2、数量:在消纳证有效期内,乙方提交的证明(详见附件)预计产生建筑垃圾13万吨(第一份协议)、12万吨(第二份协议)。四、金额及结算方式。1、依据: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文件,收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费每吨:30元。2、结算方式:自签订之日起按总量的50%预付消纳款,以实际进场量结算。五、其他事项。1、此协议时限同本项目《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有效期,如项目工期变更、消纳数量变化请及时补充协议,以免与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系统发生数据错误。2、《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过期后此协议立即终止,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3、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做出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值的30%。4、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如发生争议,本着协商友好解决,一旦有重大争议,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劳动仲裁,或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5、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此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监管部门备案一份,**或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期间,经市政六建设公司授权委托的人员施海州监磅,市政六建设公司陆续向广利商贸公司的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运送建筑渣土合计166073.30吨,价款合计4982199元,其中,广利商贸公司向市政六建设公司直接结算确认的建筑渣土吨数为66200.33吨,价款合计为1986009.90元。市政六建设公司亦陆续向广利商贸公司付款合计4086009.9元,其中于2020年5月14日由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00000.00元;于2020年5月19日由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00000.00元;于2020年6月2日由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00000.00元;于2020年8月17日由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000000.00元;于2020年11月23日由市政六建设公司转账支付99999.90元;于2021年11月24日由市政六建设公司转账支付500010.00元;于2022年11月11日由市政六建设公司转账支付486000.00元。市政六建设公司尚欠896189.10元至今未付。审理中,市政六建设公司称广利商贸公司向其结算确认的款项1986009.90元,公司已经结算完毕付清没有欠款;其他未付款项,公司已经将款项全部支付给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同时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2022年2月21日,广利商贸公司曾经通过向市政六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向市政六建设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内容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我双方就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村土地复垦项目,于2020年5月、9月先后签订《消纳协议》两份,预估总量25万吨。本项目承接单位: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此工程2020年5月14日首次进场,至2020年9月25日结束,总进场量:166073.30吨,单价30元/吨,进场总金额:4982199.00元。其中已付款开票金额:1500009.90元;承接单位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600000.00元;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1500000元,暂未开票。欠款金额:1382189.10元。所欠消纳款经我方多次催促并未支付,现我单位郑重通知贵司,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消纳款1382189.10元。逾期仍未支付,我司将启动司法程序,以保障我司合法权益。并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追缴欠款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为止。” 另,2020年1月9日,广利商贸公司经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开设有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 本院认为,无法依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或者法律规定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属于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合同,对此,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出履行请求,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但基于诚信原则,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广利商贸公司与市政六建设公司签订的二份《消纳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均为有效。协议签订后,广利商贸公司已经累计为市政六建设公司消纳建筑垃圾166073.30吨,价款合计4982199元。现截至2022年11月11日市政六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尚欠896189.10元至今未付。但双方签订的二份《消纳协议》对于付款期限均没有约定,故广利商贸公司作为接收建筑垃圾消纳款的一方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可以要求付款方即债务人市政六建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2022年2月21日,广利商贸公司已经向市政六建设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市政六建设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消纳款。但此后,市政六建设公司未及时付款,现截至2022年11月11日市政六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合同款项,尚欠896189.10元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向广利商贸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此,广利商贸公司要求市政六建设公司欠款896189.1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广利商贸公司要求市政六建设公司以欠款本金1382189.10元为基数,以欠款金额的30%为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然对比双方消纳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赔偿对方合同总价值的30%的违约金标准有所减少,但审理中,市政六建设公司仍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提出抗辩。故违约金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付款数额及付款时间、催款等实际情况,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较小的情形,酌情予以适当减少。市政六建设公司应给付的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本院酌情确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以具体欠款金额为基数计算。市政六建设公司主张消纳款已经结算完毕,并没有欠款,及已将消纳款全部支付北京海林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或北京林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消纳款896189.10元。 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382189.1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896189.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驳回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0.95元,由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