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953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街道鸡山村幸福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1107。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发。 本院审理的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4000000元。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