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1民初314号
原告: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子,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壮,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省水木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