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902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宗自敬
被执行人:张林保、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宗自敬与被执行人张林保、中海华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9民终3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先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902执恢492号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