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154号
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
法定代表人:程秀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京0111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张坊支行账号为×××内金额1 000 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支行大石窝分理处账号为×××内金额196 056.73元。2021年12月24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张坊支行账号为×××内金额1 000 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支行大石窝分理处账号为×××内金额196 056.73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婕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