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152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
法定代表人:程秀强。
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京0111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张坊支行、账号×××的存款1 200 000元,冻结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大石窝分理处、账号×××的存款355 477.2元。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张坊支行、账号×××的存款
1 200 000元;
二、解除冻结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商银行房山支行大石窝分理处、账号×××的存款355 47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