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151号
原告: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革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
法定代表人:逯全生。
原告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革时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