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2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双,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1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枫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航公司申请再审称,2018年4月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720万元,工期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施工范围为图纸所示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及可合理推断出的施工内容。枫林公司在投标、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后向我公司作出多项承诺,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其存在诸多问题。枫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承诺,应施工不施工、工程严重延期、浪费大量建筑材料,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枫林公司以不正当手段索要劳务费没有达到目的,在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形下强行撤场。诉讼中,一审要求枫林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申请实际造价鉴定,鉴定机构超越鉴定职责,违背行业鉴定规范,画蛇添足代替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一审对我公司主***公司的违约事实,有的不予调查,有的没有**,**的不予认定,有的予以掩盖、故意混淆,支持、纵容枫林公司的违约、违法及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二审明知一审错误不予纠正,维持一审判决。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枫林公司提交意见称,鉴定报告为双方共同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作出,合法有效。在双方均不能确认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应当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京航公司所述浪费材料的问题,管理材料人员均是京航公司的人员,我方只是提供劳务,按照京航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我方同意一、二审判决,京航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航公司与枫林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一、二审从施工范围、施工数量、施工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充分的阐述,本院不再一一赘述。关于京航公司提出的以鉴代审问题,本案中根据枫林公司的申请,一审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枫林公司、京航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机构进行了书面答复并出庭接受了质询。经审查,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是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一、二审针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结合在案证据,参考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评判,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京航公司提出的各项再审意见,依据不足。综上,京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京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