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异232号
案外人:刘宁,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虎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单奇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孛兰南二段645号。
法定代表人:于化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宁针对普兰店区台南街58号1-14-3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宁称,普兰店区台南街58号1-14-3号房屋系案外人所有。2011年7月22日,案外人与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案涉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契税通用完税证、交房名单等材料。贵院(2015)普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外人当时购买案涉房屋系用于居住,案外人在2011年领取钥匙并办理相关手续,此房屋已经装修并居住,因贵院的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证。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普兰店区台南街58号1-14-3号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即(2016)辽0214民初59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辽0214执19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华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位于普兰店区××南街××套房屋。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本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对案涉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并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故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在首封案件中提出,而本案案外人在轮候查封的案件中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对其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宁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韩玮
人民陪审员 孙茹
人民陪审员 姜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