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均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566号
原告:南京均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上坊门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延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均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均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均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8元,保全费3820元,共计9088元,由原告南京均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柳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