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长市天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827号
原告:天长市天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延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天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天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3元减半收取5052元,由原告天长市天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