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2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1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55号的不动产,并向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送达了冻结***拆迁补偿款的通知。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220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19)苏0111执2585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文书材料、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区江浦街道××号的不动产,并向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送达了冻结***拆迁补偿款的通知。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