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5770号之一
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石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