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友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苏01**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2827号***与***、***、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放弃对被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赔偿主张。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