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苏01**执2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111民初2827号***与***、***、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放弃对被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赔偿主张。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