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3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执行(2016)苏0111民初5298号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春贵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殷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