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8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俞金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1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
审判员*凡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