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559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铭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劳动路高***C座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0M4C0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188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铭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铭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2006.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价值为3902006.3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铭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2006.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铭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